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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营双方各自的名称、住所地、独资经营者、合伙人姓名;
(八)联营双方律师的执业保险及责任承担方式的安排;
(一)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和内地律师事务所的有效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的联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以联营名义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以联营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收费情况,联营收费的分享和运营费用的分摊情况,联营的收入和纳税情况,以联营名义开展业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情况等;
(三)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和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机关或地(市)级**行政机关出具的代表机构和内地律师事务所在上一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的文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年检材料接受年度检验的,视为联营双方自行终止联营。
*二十三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有违反内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省级**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高不得**过3万元。
*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章 附则
*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部解释。
*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联营协议经**行政机关核准联营后生效。(雷泽)